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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山区纪委监委组织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常委会协调督促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组织起草委员会工作计划、报告、总结、通知、主要领导讲话稿和有关重要文件,编发信息;负责与区纪委委员的联系,组织办理涉及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事项的答复,负责特邀监察员的选聘和联系工作;负责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收发文电、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盒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纪检监察工作调查研究,汇总整理上报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成果和信息;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区纪委监委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二、信访室。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务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不服党纪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受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处理网络举报;将信访举报信息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并督办有关信访事项,审核办理结果;对转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查;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检举、控告进行审核;处置信访举报中的突发情况对信访举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信访举报工作。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要监督检査活动;综合协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贯彻落实;综合协调政治纪律的执行和作风建设规定、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开展有关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综合协调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问题的查处;综合分析全区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情况,开展相关政策理论研究,提出工作建议;综合协调应由委机关参与调査的事故、事件中涉及的监督对象违纪违法行为和需要问责情形的调查处理,指导、督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对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査承担纠风任务的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协调查处在开展行风建设和纠风专项治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指导乡镇纪委的党风政风及作风效能监督工作。

    四、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统一受理上级机关交办、转办和信访移送、巡视(察)机构、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以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相关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移交纪检监察室;统一受理乡(镇)纪委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审查调查工作中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事项;对调查措施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办案情况等;负责配合协调全区反腐败国(境)外追逃追赃和防逃、防止非法资金外流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纪检监察室。1.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领导班子及区委管理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乡镇)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综合分析研判问题线索,对适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第二种形态的,按程序提出处置意见;对适用第三种、第四种形态的,按程序移交审查调查室;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乡镇)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2.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可以办理下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六、 案件审理室。负责审理区纪委监委机关及派驻机构直接审查调查和乡(镇)党组织报批或者备案的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理或者处分意见等。负责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负责对党纪政务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党员对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委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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